適用範圍
第一條 CALENDAR HOTEL(以下簡稱“旅館”)與客人訂立的住宿合同及其有關合同,應當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不應當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事項應符合法律和慣例。
2. 如果旅館在法律和習俗範圍內對特別協議作出回應,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以特別協議為準。
申請住宿合同
第二條 擬向本旅館申請住宿合同的,必須向本旅館提交下列事項。
(1) 來賓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 夜間收費(原則上以附錄1所列的基本房費為基礎)
(4) 旅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已在上一段第二天之後申請繼續住宿,則旅館將在提出要約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你。
訂立住宿合同等
第三條 住宿合同應當在旅館接受前條的申請時訂立。 但是,如果旅館證明不同意,則該規定不適用。
2. 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旅館指定的申請費以旅館指定的日期為限,但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超過3天則為3天)。付錢。
3.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將按賠償順序支付罰款。根據第十二條支付費用後,將退還適當的款項和剩餘的款項。
4. 如果無法在旅館根據同一款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2款所述的申請費,則住宿合同將丟失。 但是,僅當旅館通知客人已指定了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
特別協議,無需支付申請費
第四條 不論前條第二款的規定如何,旅館均可在簽訂特別合同後對不需要支付本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協議作出回應。
2. 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果旅館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並且未指定支付日期,則應符合前款的特殊規定視為。
拒絕住宿合同
第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旅館不得對住宿合同的訂立作出回應。
(1) 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
(2) 由於全部佔用而沒有空位時。
(3) 當意識到打算逗留的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關於住宿的良好習俗的規定時。
(4) 當識別出打算逗留的人屬於以下a至c的情況時。
a) 《防止黑幫成員不正當行為法》(1993年第77號法律),該黑幫(以下簡稱“黑幫”)第2條第2款,該條第2條第6款幫派成員(以下簡稱幫派成員),幫派同夥或幫派成員的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團伙或團伙成員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團體時。
c) 有一個屬於幫派集團的人的公司。
(5) 當想留下的人對其他客人造成明顯的滋擾時。
(6) 打算逗留的人被明確認定為具有傳染性的人時。
(7) 當發生強烈的住宿慾望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8)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逗留時。
(9) 屬於《滋賀旅館經營法》第4條規定的情況。
旅客取消合同的權利
第六條 客人可以向旅館提出取消住宿合同的規定。
2. 如果旅館由於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則旅館應根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申請費的到期日。在要求付款的情況下,除非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同,否則將按照附表2的規定收取罰款。 但是,如果旅館遵守第四條第(1)款的特殊規定,旅館將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要求客人支付罰款的義務。僅在收到通知時。
3. 如果即使客人在住宿當天的晚上10:00到達而沒有聯繫也沒有到達旅館(如果提前指定了預定到達時間,則將在此之後的一小時內到達)該住宿合同可能被視為已被客人取消並可以處理。
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飯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當意識到客人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有關住宿的良好禮節的行為時,或當意識到他/她已經這樣做時。
(2) 當識別到客人屬於以下a到c的範圍時。
a) 黑幫,黑幫,黑幫準成員,黑幫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團伙或團伙成員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團體時。
c) 有一個屬於幫派集團的人的公司。
(3) 當客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極大的不便時。
(4) 暴力要求住宿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5) 當客人被明確識別為具有傳染性的人時。
(6) 屬於《滋賀旅館商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時。
(7) 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過夜時。
(8) 在臥室睡覺,挪用消防設備等,或不符合旅館規定的使用條款(僅限於防火要求)
(9) 當旅館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時,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將不收取任何費用。
住宿登記
第八條 客人必須在住宿當天在旅館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 來賓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 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4) 旅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通過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的費用,請在前款中進行登記時提前出示。
房間使用時間
第9條 客人可以從下午4點至第二天早上10點使用我們的旅館客房。 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可以全天使用,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
2. 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旅館均可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對客房的使用作出回應。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1小時以內1,000日元
(2) 此後每小時1,000日元
(3) 超過3小時以上
遵守使用規則
第十條 客人必須遵守旅館規定並在旅館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十一條 旅館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通過設備手冊,各地的告示,客房服務目錄等提供。
2. 如果不可避免,前段中的時間可能會臨時更改。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繳費
第十二條 客人應交納的住宿費等細目,見附件一。
2. 前款的住宿費等應在客人離開時或在旅館要求時,使用貨幣或旅館接受的信用卡等方法在前台支付。
3. 即使在旅館為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以使用之後,客人沒有隨意住宿,旅館仍將收取住宿費。
我們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旅館將賠償因履行住宿合同及有關合同給客人帶來的損害,或因住宿合同或有關合同的失敗而給客人造成的損害。 但是,如果原因不屬於旅館,則該規定不適用。
2. 旅館已投保責任險,以應對火災。
無法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時的處理
第十四條 旅館不能提供與客人約定的客房的,應當徵得客人的同意,並在相同條件下盡量安排其他住宿。
2. 如果旅館不管前款的規定如何不能安排其他住宿,旅館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金的賠償金,並賠償該損失。 但是,如果旅館沒有理由不能提供客房,則不會支付任何補償費。
存款等的處理
第十五條 除非不可抗力,否則旅館應賠償在前台存放的任何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的損失或損壞。你。 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旅館要求提供其類型和價值的聲明,而旅客沒有這樣做,則旅館將承擔最高100,000日元的賠償。為了補償
2. 對於客人帶到旅館但未存放在前台的貨物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損壞或損失是由於旅館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當旅館將賠償損失。 但是,除非有特別的類型或價值聲明,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旅館將賠償最多100,000日元的損失。
存放旅客行李或便攜式物品
第十六條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旅館,行李將僅在旅館批准之前負責任地托運,並在客人在前台辦理登機手續時交還。你。
2. 如果在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我們的旅館,則如果發現房主,旅館將與房主聯繫。並要求指示。 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未知所有者,則將其存儲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將其發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旅館對旅客的行李或便攜式物品的存放責任與在第一款的情況下的前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相同;它應符合第二條的規定。
來賓的責任
第十七條 飯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的,旅客應當賠償旅館的損失。
主導語言
第十八條 本條款和條件用日語和英語書寫,如果日語和英語之間存在差異或差異,則全部用日語書寫。
附表1:住宿費等細目(與第2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有關)
擊穿 | ||
來賓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房費) |
額外收費 |
餐飲費及其他費用 |
|
稅 |
消費稅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種 |
(注)1. 基本住宿費是根據在前台,小冊子,主頁等上發布的價目表確定的。
2. 稅法修改的,應當符合修改後的規定。
附表2:處罰(與第6條有關)
(1) 取消所有預訂的取消費
|
沒有夜晚 |
當天 |
前一天 |
3天前 |
7天前 |
|
常見 |
最多14人 |
100% |
100% |
80% |
50% |
20% |
組織 |
15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20% |
(2)預訂數減少時的取消費
預訂數量 |
取消數量 |
與申請者人數相比,過夜的人數所佔的百分比 |
取消費 |
14人以下 |
20%以內 |
免費 |
|
超過20% |
小於50%時 |
20%以上人員的上表同等金額 |
|
50%以上 |
上表中當量的30%或以上20% |
||
15人以上 |
10%以內 |
免費 |
|
超過10% |
小於50%時 |
10%以上人員的上表當量 |
|
50%以上 |
超過10%的員工,上表中的等值金額的30% |
(注) 1.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的比率。
2. 如果所有合同日均被取消,將對所有合同日收取取消費率中所述的罰款。 此外,如果縮短合同天數,將對所有縮短的天數收取取消費用中所述的罰款。